某甲在一个下雨天去超市购物,乘坐超市的三层到四层的自动扶梯时,在扶梯上有走动行为,其在走动过程中滑到导致左脚骨折,后甲将超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自动扶梯作为一种有较大危险性的特种设备,超市应该对其进行有效的维护和管理,仅仅放置一个警告标语,不能认为是尽到了有效的安保义务,在下雨天基本的吸水垫等设备没有放置,超市一方存在过错;而顾客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没有做到一个理性成年人应有的审慎义务,对于自己的损失也存在过错,双方按各自的过错分担损失。
超市作为向社会开放的公共场所,对于安保措施不能仅仅在形式上做做样子,必须在实质上对顾客的人身、财产安全进行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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