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苟晶被冒名顶替上大学,在全社会引发了激烈的讨论,在讨论的同时也暴露出了在这个方面存在的立法空白,尽管相关责任人受到了应有的处罚,但是仍然难以平息社会的不安。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此进行了重点打击,《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二第一、二款:“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次重要的考试,甚至可以改变一个人的命运,国家绝对不会允许这种破坏公民人生的事情继续发生,该条款不仅规定可高考,对于公务员考试和就业安置待遇,一起做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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