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催收高利贷行为,都只有民事法律对其进行规范,而放贷行为一直处于灰色地带,后来两高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直接将放高利贷的行为明确为非法经营犯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后,国家为了显示打击非法催收高利贷的决心,规定了专门的条款,用来规制高利贷行为。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对于实施上述行为的,以上述规定定罪处罚;没有实施上述行为的,则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仍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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