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重庆市“10·28”公交车坠江事故发生后,全社会对于干扰公交车司机驾驶的行为,引发了空前热烈的讨论。此后,关于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夺司机方向盘或者侮辱、殴打驾驶员的事件屡见不鲜,对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了很大威胁。《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后,国家更是加重了对此类行为的打击力度。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该条款虽然刑罚不重,但是入罪门槛很低,不需要发生重大后果,只要出现了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驾驶的行为,危及公共安全的,即可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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