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述
某物业有限公司系某小区房地产开发商聘请的前期物业公司。2019年某月某日,该物业公司未经其业主委员会同意,擅自将该小区两处物管和社区用房,出租给某建筑垃圾消纳处置有限公司使用,并约定租金每月1千余元,租用期限为贰年,该物业公司和第三人签订合同,第三人已将合同约定的两年租金款项支付给了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已与业主委员会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但该物业却以租金已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维修,一直未将出租物业用房的租金,移交给业委会,业委会多次催讨无果,便诉至法院。
二、相关条例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本案物业管理用房的全部房租,属于物权产生的收益,依法应属于该物权所有人,而该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行为经业主大会同意,且该收益合理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应当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该物业公司在解除物业服务合同时,未按该规定执行。
三、判决
该物业公司应将全部房租全额返还给业主委员会
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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