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1年,明某与某酒店签订了《预定婚宴确认合同》,确定婚宴时间、用餐桌数及单价,并支付部分定金。之后,婚宴如期举行。但婚宴结束后,明某发现在婚宴上,有四道菜未上,特意带来要求对方处理的新鲜海鲜也被换成廉价的海鲜,导致客人提前离席。因此与酒店起了争执,不愿付尾款。双方调解不成,酒店便将明某诉至法院。
二、分析
根据《合同法》第61条明确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本案中,酒店的做法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因此存在过错,但酒店也确实提供了餐饮服务。因此酒店应承担一定损害赔偿责任,明某也应当支付酒店服务相应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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