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述
某工厂雇佣方某及好友共五人从事车间工作,并与五人签订用工合同,为五人投保意外险。为节省生活费,方某的表弟唐某每日会送午餐给方某。某日中午,唐某送午餐时在车间受伤,方某及厂长余某将其送往医院治疗。经司法鉴定,唐某伤残等级为九级,各项费用损失共计25万元。
二、分析
虽然唐某与工厂之间不属于雇佣关系,但唐某在工厂车间受伤属实,余某对其所有的车间处于支配、控制地位,未对进出车间及操作车间工具人员进行严格管控,未尽到安全管理的监督职能,也为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此次事故理应承担次要责任;唐某到余某工厂与方某有关,方某知晓危险却不劝阻唐某进出车间,对事故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三、判决
工厂对唐某因此次事故受伤而遭受的损失承担40%的民事赔偿责任,因唐某放弃追究方某的责任,故其他责任由唐某自行承担。
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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