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有有效婚姻,婚姻无效和婚姻可撤销。除了有效婚姻另外两种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那么无效婚姻和婚姻可撤销,有什么相似或不同之处呢?
一、婚姻无效与婚姻可撤销的相似之处
1. 二者都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具有登记结婚的形式;
2. 二者都欠缺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条件,属于违法婚姻,而不是合法婚姻;
3. 二者的法律后果相同,均为自始无效,从婚姻成立之日起即不产生婚姻的法律效力;
4. 同居期生育的子女,均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之规定;
5. 人民法院审理这两类案件均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判决,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均不能再就婚姻效力问题提出上诉。
二、婚姻无效与婚姻可撤销的不同支出
1.结婚时欠缺的结婚条件不同。可撤销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当事人违反“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而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结婚的禁止性规定,登记结婚时欠缺结婚的实质条件。
2.时效不同。宣告无效婚姻是绝对无效,只要符合宣告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即无效,不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而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它有时间限制,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即,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请求人不同。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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