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朱某与吴某系邻居关系,2007年8月吴某向朱某借款100000元,约定月利息3%,借期两年。借期届满后,吴某未如约偿还本金。2010年吴某的房租到约后行踪不明,朱某仅知道吴某姓名,不知其他具体有关吴某的身份信息。2021年5月,朱某从吴某原先的工作处找到了关于吴某的身份信息,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吴某偿还借款及利息。吴某以借款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偿还。
二、分析
本案诉讼时虽然已经超过借款期限届满后的十年,但朱某并未怠于行使权力。因吴某下落不明,朱某又不知其是否有其他固定资产,在诉讼前,朱某仅知道吴某姓名,导致无法提起诉讼。但根据证人证言可证明朱某在这十年间不断寻找吴某偿还欠款,从未怠于行使权力,因此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三、判决
证人证言证明朱某未怠于行使权力,故朱某诉请吴某偿还债务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四、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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