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湖北顺鹏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年07月26日 102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述
2016年10月15日,xx公司与黄x签订《认购协议》一份,约定黄x认购房号为:T7-4508,建筑面积136.83平方米,总价为XXX的房屋。在签订认购协议书之后,黄x向xx公司支付房款XXX元,缴纳税费54993.73元,办理不懂产权登记花费80元,存缴维修基金10010元。
2017年8月17日,李xx(甲方)与黄x(乙方)签订《房屋投资产权代持协议》,约定加以双方协商,共同出资购置xx大道,房号为T7-4508的一处房产,有乙方代持。房号为T7-4508的房产购房总额为XXX元,折后重甲为XXX元,甲乙双方各自出资放款总的50%,各享有50%的房屋所有权,触手房屋收益部分各得50%。后李xx向指定账户转账XXX元,占房产总额的50%。款项支付后黄x向李xx出具收条一份,载明有“今收到李xx壹佰肆拾肆万伍仟元整的款项,用于xx大道T7-4508的房屋投资款”。
2017年8月19日,黄x取得xx大道房号为T7-4508的房屋产权,登记权利人为黄x。
2019年1月8日,黄x(甲方)与朱xx(乙方)签订《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购得位于xx大道房号为T7-4508的房屋。2019年1月25日,朱xx向黄x装张支付XXX元。
二、诉讼请求
4.本案诉讼费用由黄x承担。
三、法院判决
1.被告黄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xx返还购房款XXX元;
2.被告黄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xx支付房屋出卖后的收益513872.6元;
3.被告黄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xx支付利息(以513872.6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7.25%的标准计算)。
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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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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