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湖北顺鹏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年07月22日 66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述
2019年8月5日,杨x和龚xx将坐落于xx路段的房产抵押给韩xx,做抵押担保,并办理了合法有效的抵押登记手续。约定龚xx以其名下位于xx路段的房产作为抵押,且抵押房产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为追回借款所产生的差旅费、通讯费、律师代理费、诉讼费等费用。韩xx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别在8月5日与8月15日转账170000元、300000元共计470000元转账给龚xx,约定借款期限为30天。但截止2020年7月3日尚欠韩xx470000元及利息,以构成违约,故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符合合法规定。
二、诉讼请求
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龚xx位xx路段的房屋;
韩xx对变价后所得价款在龚xx的借款范围内,具体为借款本金470000元、借款期利息(以17万为本金自2019年8月5日起,以30万为本金自2019年8月15日起,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
韩xx实现债权费用2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法院裁定
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龚xx位于xx路段的房产,申请人韩xx对变价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债权,偿还范围为(1):本金470000元及利息(其中利息分别以17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5日起,以300000为本金自2019年8月15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2):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支出20000元。
申请费4638元,由被申请人龚xx、杨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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