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湖北顺鹏律师团队律所 时间:2021年07月20日 36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述
2019年5月7日,张xx驾驶登记小型汽车与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的马x在xx路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马x及该车乘车人王xx受伤,两车受损。2019年5月30日,交通大队作出责任认定:马x与张xx负事故同等责任,王xx无责任。事故发生时,张xx驾驶的小型汽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以及100万元商业三者险(约定了不计免赔)。马x受伤后,于xx医院治疗41天,为治疗,马x共计支出医疗费99645.19元。
二、提交证据
三、判决结果
1、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x赔偿125723.20元;
2、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张xx返还7245元。
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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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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