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述
2019年5月7日,张xx驾驶登记小型汽车与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的马x在xx路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马x及该车乘车人王xx受伤,两车受损。2019年5月30日,交通大队作出责任认定:马x与张xx负事故同等责任,王xx无责任。事故发生时,张xx驾驶的小型汽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以及100万元商业三者险(约定了不计免赔)。马x受伤后,于xx医院治疗41天,为治疗,马x共计支出医疗费99645.19元。
二、提交证据
- 马x与xx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 2019年9月16的误工证明(载明该员工因2019年5月7日发生事故住院,在家休假至2019年9月2日,此期间未到公司上班,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6500元等内容)
- 银行流水记载实发工资。
三、判决结果
1、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x赔偿125723.20元;
2、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张xx返还724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