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湖北顺鹏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年07月19日 58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柳x因资金周转需要,通过被告游x介绍向原告李xx借款,双方于2018年11月9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李xx出借给柳x人民币玖拾捌万元,借款日期30日,自2018年11月9日至2018年12月8日止。利息为年利率21.9%,日利率0.06%。还款方式为以5自然日为一周期,不满一周期按一周期计。超过一周期后按天计息。借款期限届满或借款提前到期时,借款人应当于到期日偿还本金、利息和其他各项费用。借款逾期时,出借人有权向借款人追讨所欠款项,并按借款各项费用、违约金、利息、本金的顺序进行清偿,直至还清全部借款本息为止。出借人还有权根据逾期时间按照全部借款本金的每日千分之三对其收取逾期期间违约金。出借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而支付的律师费、担保费、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等所有费用由借款人全数负担。被告游x于当日签署了保证担保书,对被告柳x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签订当日,李xx即通过其开户银行账户将980,000元借款本金转账汇入被告柳x账户。自2018年11月9日至2019年3月25日,被告柳x陆续还款215800元,其中,原被告均认可2018年11月9日的还款19,600元为对980,000元借款本金的偿还,应从借款本金中予以扣除,故截止2018年11月9日,实际借款本金为960,400元。
1.被告柳x向原告李xx偿还剩余借款本金855,882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2.被告柳x向原告李xx支付截至2019年3月25日的逾期还款违约金8,771元,以后的逾期还款违约金以855,88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3月26日起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
3.被告柳x向原告李xx支付律师费50,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2,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4.被告游x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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