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湖北顺鹏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年07月13日 107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述
2018年4月28日,被告陈x驾驶小型汽车与云高罗xx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在xx大道xx路段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罗xx受伤。交警到发生交通事故现场后认定陈x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罗xx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罗xx住院共计144天。
二、办案经过
在接到委托人罗xx的委托后,辩护人向罗xx询问案情具体经过,并向交通部门和医院沟通了解,收集各种有力证据,计算委托人之后各种医疗、护理、误工等费用的支出,为罗xx依法进行辩护。
三、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国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XX支付616205.58元;
二、被告陈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XX支付支付3937.20元。
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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