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湖北顺鹏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年07月13日 89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概述
李x明为一家钓场的经营者,李x义长期为其提供经营所需的各种鱼类。2020年5月,结算出送鱼货款,李x明向李x义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李x义送鱼钱合计贰拾伍万玖仟元整,6月20日之前支付伍万玖仟元整,以后每个月支付贰万元整,直到十二月份,剩余数2021年春节钱结清,李x明,2020年5月28日。欠条出具后,李x明通过微信连续偿还李x义15000元,余款244000元李x义多次对讨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二、办案经过
接到此案后,辩护人积极向委托人了解情况,相互沟通了解委托人辩护请求,搜集有利证据,为委托人进行辩护。
三、法院判决
被告李XX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下欠原告李x乐的货款244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44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从2021年2月13日起算至货款还清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用4960元,减半收取2480元,由被告负担。
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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