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湖北顺鹏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年06月07日 16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2017年10月,被告熊XX因交通事故需要住院于是向原告郭XX借款13793.43元,用以支付医疗费,后又向郭xx借款1500元用以缴纳鉴定费,并向郭XX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郭XX借款13793.43元用以支付医疗费,1500元用以鉴定,合计15293.43元,于2017年12月归还,后熊XX需要案件起诉,又要求郭XX垫付诉讼费1096元。后来到还款日期且交通事故的赔偿到位后,熊XX以各种理由迟迟不偿还借款,在郭XX多次催要借款下,熊XX仍未偿还借款。
办案详情
接到原告郭xx的案件后,辩护人积极向其了解案件经过,并收集整理有利证据,向法院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一、郭xx、熊xx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郭xx、熊xx告身份适格。
证据二、借条。证明熊xx向郭xx借款的事实。
证据三、住院发票、诉讼费发票、鉴定费发票。证明郭xx为被告垫付医药费、诉讼费、鉴定费的事实。
证据四、xx银行进账单。证明法院赔偿款已入熊xx账户的事实。
裁判结果
一、被告熊xx向原告郭xx偿还借款本金16389.43元。
二、被告熊xx向原告郭xx偿还借款逾期利息665元。
三、上述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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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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