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湖北顺鹏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年06月04日 20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原告吴xx与被告彭XX系朋友关系,2016年5月在武汉向原告借款78000元,购买中型仓储式货车用于蔬菜配送生意,车牌号为鄂A×××**,该车挂靠在武汉xx有限公司名下。2016年8月20日,彭xx向吴xx补办借款手续出具书面借条,约定:用途买车,每月还款2万元。2016年12月20日,借款到期后,彭xx一直没有归还借款。
办案经过
辩护人在接到此案后,积极与当事人了解借款经过,搜集整理有利证据,以此支持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被告彭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XX偿还借款78000元,并以7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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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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