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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名为现货实为期货,协助代表人要还80%的损失

发布者:湖北顺鹏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年06月04日 32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原告周x于2016年上半年通过聊天软件结识一名网名为“步步**”并自称是投资分析师的人,其极力推荐xx金属交易平台的xx交易,并称该投资行情稳健,收益率高。在其不断吹鼓下和推介下,原告在没有进行过任何模拟操作,也未收到任何风险提示、未签订书面协议的情况下,完全有该人操作,于2016年5月在被告运营下的平台上开户,同时,周X在被告的指定的xx银行开立了作为会员出入金的专用账户。周X分两次分别于2016年5月和2016年6月共入金288888元,自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完全停止买卖为止,期间在所谓的分析师恶意“喊单”的诱导下,周X进行了多单规格为现货白银100kg的买卖,由此导致巨额亏损,据统计全部损失达258968.37元。2017年3月以后,被告突然关闭xx金属交易平台,周X的交易账户已经无法登陆。

辩诉理由

被告经营的现货白银是不合法的,其交易名为现货,实为期货交易模式。采取放大数十倍杠杆交易模式,在周x未实际购入白银现货的情况下,允许买空卖空交易,其所提供的对象是标准化合约,买卖不通过实物交割,也不以实物为交易目的,假借第三方托管,实际将客户资金直接入账。一项交易是否构成期货交易,应当从两个方面判断,一、形式上是否构成期货交易,二、交易方式为集中交易。结合本案的交易特征,被告从事的交易系以现货为名开展非法期货业务,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一条、第四条和第六条之规定,可以认定被告组织原告所从事的交易行为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交易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周X与被告xx现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之间的交易合同无效;

二、限被告xx现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X返还207174.69元;

三、驳回原告周X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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