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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案,为代表人争取到从轻处罚

发布者:湖北顺鹏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年05月28日 36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概述

2019年7月13日,严X与谢X签订装修合同,委托谢X为其与魏XX合伙经营的服装店装修,谢X指派刘X为装修工程的设计与负责人。装修过程中双方因付款和更改设计方案原因导致工程不能按期完工,刘X承诺2019年9月6日过程基本完工,至同年9月15日,严X发现工程未能完工且装修质量有问题并存在安全隐患,遂于次日与刘X在门店约定见面,见面后,在商谈工程完工及安全隐患问题时,刘X称自己不能解决,严X、魏XX要求刘X带其找谢X,在至停车场途中,提出要刘X交质量保证金,并将刘X控制,驱车找谢X,谢X避而不见。再此过程中,严X提出刘X交纳5万元保证金,刘X称无力交纳。魏XX逼迫刘X说出微信密码并查看手机资金情况,刘X随即向严X转款4000元,期间魏XX用手掌击打刘X的面部至左某外伤,眼镜损坏。刘X将自己被控制的消息发于谢X,通过电话与谢X取得联系,谢X与严X等人谈妥工程质量保证金为1万元,谢X向严X转账6000元。后刘X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法医鉴定,刘X所受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

办案经过

在接受被告人严X的委托后,律师便帮助其分析整理案情,同时与刘X进行调解、协商从而获得刘X的谅解,后向法院主张严X已赔偿且获得了被害人刘X的谅解,且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请求对严X从轻处罚。

案件结果

被告人严X因民事纠纷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有殴打情节。被告人犯罪后能自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已赔偿了被害人刘X的损失,退还了全部索要的钱财,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严X犯非法拘禁罪的指控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判决:

被告人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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