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湖北顺鹏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年05月28日 27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丁XX为谋取非法利益,以其身份信息在XX银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卡号为62×××13),并开通了手机银行。同年7月26日,被告人丁X按照王X(另处)的要求,前往一酒店房间内将其银行卡、手机银行以及支付宝提供给他人,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被告人丁XX提供给他人使用的银行卡当日的资金流水金额共计人民币897063元,其中查明被电信网络诈骗的周X、蒋X等6人共计人民币257427元汇入到上述银行账户。2020年11月3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丁XX抓获归案。
在接受代理后,辩护律师便积极为被告人丁XX辩护,通过对案情的分析,律师认为丁XX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且此次犯罪系初犯,便向法庭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过辩护律师的努力,最终法院采取了辩护律师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最终丁XX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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