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吕辰龙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3567160435
咨询时间:09:00-23:00 服务地区

代理沈XX被起诉一案,最终驳回对方全部诉请

发布者:施吕辰龙律师 时间:2022年02月08日 19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吕辰龙,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投资款5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份,原告经同事陆XX介绍说被告炒古董非常挣钱,原告可以放点钱在被告处获取收益,本金可以随时拿回来。2014年12月21日,原告通过银行柜台向被告账户存现5万元。2016年初,原告要求拿回款项,被告说亏了,钱拿不出来,此时才知道被告拿着原告的钱是去“炒沉香”,而不是古董。至今被告一直未返还原告款项,遂起诉。

被告辩称:1.双方系通过案外人陆XX认识,由原告委托被告进行投资理财。2014年12月22日收到原告的投资款。2015年1月21日将投资款转账给了目标公司进行理财。2016年1月4日,因政策原因,目标公司突然关闭了沉香木交易平台,包括被告自己投资的款项全部无法取回,该结果被告无法预见,不存在过错。2.原告起诉时已超过诉讼时效。

经审理,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原告与被告达成口头委托理财协议,委托被告代为投资。2014年12月22日,被告收到原告的投资款。2015年1月21日,被告向目标公司转账150000元。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共收到被告的投资分红款10000元左右,自己在2015年6月19日左右在目标公司交易平台开户。被告在庭审中陈述,因政策原因,目标公司已关闭其交易平台,导致其全部投资款均无法取回。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及提交的银行交易凭证、录音文字整理稿、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本案为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均确认原告委托被告进行理财。现无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就报酬进行过约定,故双方之间构成无偿委托合同关系。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原告造成损失外,被告受托进行本案理财的法律后果应当归属于原告。原告陈述2015年已知道该款项投资于目标公司的沉香木,但无证据证明其当时向被告主张归还投资款,应视为其同意由被告继续在目标公司进行沉香木的投资。原告自认于2016年3、4月就要求被告归还投资款,应认为原告主张解除双方的委托理财关系并要求返还投资款。2018年2月7日原告向被告主张返还投资款后,无其他证据证明其还向被告主张过权利,或诉讼时效存在中止或中断的事由,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其抗辩成立。原告于2021年3月29日提起本案诉讼,已经超过三年诉讼时效,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一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XX对被告沈XX的诉讼请求。



施吕辰龙律师 已认证
  • 13567160435
  • 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4年

  • 用户采纳

    1次 (优于73.42%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次 (优于78.73%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798分 (优于83.9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7篇 (优于93.02%的律师)

版权所有:施吕辰龙律师IP属地:浙江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2638 昨日访问量:47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