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施吕辰龙律师 时间:2021年02月23日 93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
2018年2月至6月,A公司与B公司存在印刷业务往来,B公司共应支付给A公司的加工款为128813元,但该款B公司一直拖延予以支付,至2020年2月,仍有96183元没有支付给A公司。
【承办结果】
A公司委托本律师作为代理人后,本律师及时审查了相关资料,并经检索发现B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故建议A公司不应再拖延,及时提起诉讼,并将B公司的唯一自然人股东也作为被告一并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其个人账户。起诉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B公司股东主动联系我方,要求清偿债务,双方达成调解,目前B公司已经清偿全部债务。
【本案启迪】
本案的法律关系并不复杂,但基于一般生意场面的习惯,虽然B公司长期拖欠A公司欠款,但A公司也仅只以最普通的方式催讨,一直未获最有效的效果,导致金额本不大的欠款仅拖欠多年。本律师受理该委托后认为,B公司虽然经营状况并不理想,但手头资金还是有的,正是因为A公司一直以来的态度让其觉得拖延一下也没事,所以导致该笔欠款拖延至今。另一方面,B公司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其如无法证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相互独立的,还需对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律师建议A公司立即起诉,且一并起诉B公司的股东个人,同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给对方足够压力。最后,果不其然的是,B公司及其股东被起诉并被采取保全措施后,马上主动联系我方要求付款,最后促成了本案的顺利解决。
诉讼并非结果,而是手段,是促成债权得以获得偿付的手段,也是相对最具强制力的手段。尤其是个别当前尚有清偿债务能力的债务人,及时诉讼并采取一定诉讼措施,是最好最及时的“讨债手段”。而对个别现在确无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及时诉讼也能避免诉讼时效过期的不利后果,且虽然当前一时无法获得清偿,但可以采取失信人员黑名单、限高令等执行措施给与债务人充分压力,待将来债务人有财产被发现时,能及时获得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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