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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当事人被起诉案件,最终成功驳回对方全部诉请

发布者:施吕辰龙律师 时间:2022年02月08日 55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沈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吕辰龙,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吕辰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投资款4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份,原告经同事陆XX介绍说被告炒古董非常挣钱,原告可以放点钱在被告处获取收益,本金可以随时拿回来。2014年12月21日,原告通过银行柜台向被告账户存现4万元。2016年初,原告要求拿回款项,被告说亏了,钱拿不出来,此时才知道被告拿着原告的钱是去“炒沉香”,而不是古董。至今被告一直未返还原告款项,遂起诉。

被告辩称:1.双方系通过案外人“陆XX”认识,由原告委托被告进行投资理财。2014年11月22日收到原告的投资款4万元。2015年1月21日将包含4万元在内的15万元转账给了目标公司进行理财。2016年1月4日,因政策原因,目标公司突然关闭了沉香木交易平台,包括被告自己投资的款项全部无法取回,该结果被告无法预见,不存在过错。2.原告起诉时已超过诉讼时效。

经审理,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原告与被告达成口头委托理财协议,委托被告代为投资。2014年11月22日,被告收到原告的40000元投资款。2015年1月21日,被告向目标公司转账150000元。被告在庭审中陈述,因政策原因,目标公司已关闭其交易平台,导致其全部投资款均无法取回。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及提交的银行交易凭证、录音文字整理稿、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本案为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均确认原告委托被告进行理财。现无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就报酬进行过约定,故双方之间构成无偿委托合同关系。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原告造成损失外,被告受托进行本案理财的法律后果应当归属于原告。原告陈述于2016年初就要求被告归还投资款,应认为原告主张解除双方的委托理财关系并要求返还投资款。2017年6月14日原告向被告主张返还投资款后,无其他证据证明其还向被告主张过权利,或存在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事由,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其抗辩成立。原告于2021年3月29日提起本案诉讼,已经超过三年诉讼时效,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一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沈XX对被告沈XX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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