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施吕辰龙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17日 31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海宁市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长安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382R。
法定代表人:曹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施XX,浙江XX律师。
被告:章X,男,198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
原告海宁市某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章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因被告章X下落不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21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施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208988.13元,并赔偿原告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之间素有沙发面料买卖业务。2019年1月11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08988.13元。此款,被告一直未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章X未作答辩。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对账单一份,证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08988.13元的事实。
被告章X未提交证据。
由于被告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未到庭质证,本院只能对原告提交证据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对账单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故本院予以采信。
通过以上证据,结合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原、被告之间素有买卖业务,被告向原告购买沙发面料。截止2019年1月11日,经双方对账,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208988.13元。此款,被告一直未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08988.13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被告一直未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赔偿利息损失,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章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海宁市某纺织有限公司货款208988.13元,并赔偿原告自2020年11月2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34元、保全申请费1620元,合计6054元,由被告章X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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