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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缓刑希望的案件经辩护后可能获得缓刑

发布者:施吕辰龙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23日 72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

2017年2月至2018年6月间,孙X在淘宝网上出售游戏外挂,共计获利17万多元。后因游戏运营商报警,孙X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于2018年6月被刑事拘留,7月被逮捕。后公安机关以孙X涉嫌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将案件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该罪结合孙X的牵涉金额,其将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又因法定刑已经超过有期徒刑三年,故无可能获得缓刑。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承办结果】

笔者接受该案委托后,及时分析案情,发现该案如仅从当前罪名入手,无论如何都将获得至少五年的有期徒刑,且为实刑。但笔者同时发现,关于该类新型信息网络犯罪,《刑法》于第285条、第286条规定了共规定了4个罪名,其中3个还为选择性罪名,各罪所涉行为具有相似和重叠的特征,但量刑上却不相同。笔者分析后认为,孙X的行为可能涉及“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但根据孙X的所得,前罪的量刑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后罪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就意味着如孙X被定性为后罪,其尚有缓刑可能。故笔者于该案审查起诉阶段,多次与检察机关进行沟通辩护,提交多份律师意见,对公安机关定性的罪名提出异议,最后成功使承办检察官接受了笔者的建议,变更罪名,对孙X以“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因上述罪名变更的铺垫,结合该案法庭庭审中,笔者对孙X的辩护,最终法庭判决孙X犯“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孙X于庭审当日被解除了监禁。

【本案启迪】

该案若以立案之初的罪名,即“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的话,无论如何辩护,其将难逃至少5年的有期徒刑,且无法获得缓刑。但笔者在充分掌握相关罪名及类似罪名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发现本案尚有转机,即提出他罪辩护,并最终成功获得缓刑,在被监禁近一年后,成功重获自由。

因此,看似已无希望的案件,仍有必要聘请律师进行辩护,任何案件在未经法院定罪判刑前,仍有转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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