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昕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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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者:王昕娟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22日 90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8月29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共计717天,按年利率6%计算,即5893元),利息应计算至实际付清所有借款之日,共计55893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建筑工程劳务合同》,约定由原告张某承包被告代某从第三人何某手中分包的工程。2018年6月29日,原、被告共同去见第三人何某,何某要求被告代某借5万元周转,言明当日办完事回去就予以归还,并由二被告共同出具借条一份,记载了借款数额、用途、时间等,二被告均签字确认。后原告经二被告指示将5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第三人何某的儿子何某2账户。现工程已被搁置,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诿。

被告辩称

被告马某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被告代某辩称,对借款认可,因为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但不应承担利息。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29日,被告马某、代某向原告张某借款5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张某现金50000元,工地保证金,大武口区卧龙湾小区三中对面。大写(伍万元整)。借款人:马某(×××)代某。2016.8.29”。同日原告将5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案外人何某2账户。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借条》1张、中国建设银行客户交易明细清单1张附卷佐证,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马某、代某向原告借款50000元属实,有借条为凭,被告马某、代某理应及时偿还借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马某、代某偿还借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亦未约定借款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马某、代某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院受理该案件后,向被告马某合法送达了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商事案件庭审程序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被告马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材料,且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的放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马某、代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借款50000元;


王昕娟律师,籍贯宁夏,中共党员,从业七年,参与处理了多个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目前主要致力于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宁夏-吴忠
  • 执业单位:宁夏矜群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40120********77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