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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芳与赵某平、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向军律师 时间:2020年10月09日 27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赵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

被告:赵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XX

被告:石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XX

原告赵XX与被告赵X\石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被告赵XX、石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甄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9205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同学关系。2019年1月份至2019年12月份期间,被告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累计向原告借款666968.34元。期间,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4912.34元,剩余借款592056元至今未还,故提起诉讼。

赵XX辩称,1、认可曾经向原告借款的事实,但是对于借款数额和还款数额都不予认可,认为原告起诉状上写的数额不对,具体数额记不清了,但是确信没有借过那么多钱,还的钱比原告说的多。2、原告与被告赵XX并非普通的民间借贷关系,双方系情人关系,被告赵xx没有固定的工作和稳定的收入来源,被告赵X向原告借的钱部分用于二人挥霍,部分用于被告赵XX个人的使用,并非原告陈述的资金周转需要。3、原告起诉被告赵XX借款和还款,都是被告赵XX背着被告石XX所为,本案和被告石XX无任何关系,该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产和经营,并非夫妻共同债务。最终法院认定的还款数额,被告赵XX愿意尽全力偿还,但本案被告石XX不应当承担任何的还款责任。

石XX辩称,1、在被起诉以前,被告石XX根本没有听被告赵XX向自己提及过曾经向原告借钱的事实,被告赵XX没有工作和稳定的收入来源,不存在做生意资金周转之说,被告赵XX向原告借款被告石XX从来没有见过,也没有用过,被告赵XX一分也没有向家里拿过,家里从来没有添用过大件,日常生活也没有大额花销,平日的日常开销主要靠被告石xx打零工的收入来维持。2、被告石XX作为普通的家庭主妇,过着平淡的家庭生活,对于被告赵XX在外所做的一切都不知晓,对于被告赵XX和原告的情人关系也从不知晓,虽然无缘无故被起诉,但是被告石XX相信法庭能够查明本案事实,作出客观、公平、公正的判决,使被告石XX免除“被债务”的风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月10日,被告赵XX向原告赵XX借款5706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并注明一周内还。2019年12月10日,被告赵XX向原告赵XX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赵XX各种贷款共计586350元,按期足月还款,保证不逾期”。被告赵XX从2019年9月5日向原告赵XX还款54047.5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赵XX向原告亲笔书写的2019年1月10日、2019年12月10日两份借条中确认了借款总额为592056元。被告赵X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以自己名义向原告赵XX出具借条的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赵XX作为债务人,应按照借据上载明的事项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抗辩称通过微信转账已经还了原告54047.5元,有转账记录,本院予以采纳。被告赵XX抗辩称只认可向原告借款261710元,因其已在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上签字确认其借款金额,又无其他已归还剩余借款的证据佐证,故被告该项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石XX是否承担还款责任问题,在原告出具的两笔借条中,只有被告赵XX的签字,原告无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被告家庭共同生活,应由被告赵海平一人偿还,故被告代理人的抗辩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赵XX偿还借款59205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要求被告石XX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赵XX借款538008.5元;

二、被告石XX不承担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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