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娜娜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7日 46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给被告所打打收条一审法院予以采信,经过上诉至二审法院,未实际收到款项的收条二审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7年11月27,原告与被告签订外保温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承包的位于郑州信息学院路的郑州明天小铺A座外保温进行粘接、锚固复合岩棉板工程施工,双方对工程概况、工程承包范围、工程价款及付款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后原告便组织工人进行了施工,工程完工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A座保温工程量确认单,确认工程款金额为177926元被告共计支付给原告工程款67000元,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10926元。距原告施工完毕已长达约两年之久,涉案房产即信息学院明天小铺A座工地已竣工且售楼部已开始出售此房,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让其支付剩余工程款,但被告总是找各种理由推托,原告无奈诉至法院。
本案的关键是原告在被告未支付至工程款55%即112475元的情况下,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轻信了被告而于2018年6月8日向被告出具了收条。而一审法院采信了该收条,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欠付工程款65451元。
原告不服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结合一审原告提交的被告支付工程款的证据及被告在一审时出具的如何向原告支付收条金额的情况说明,认定对于所打收条后的2018年6月15日被告向原告的转款是出具收条款项的一部分,再结合原告一审时提交的录音证据,可以证明,2018年6月8日原告向被告出具收条时,其并未实际收到收条所显示的112475元。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上诉请求。
代理人在开庭前通过阅卷才得知收条的存在,通过开庭前一天整理大量录音证据,最大程度的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