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娜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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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A、B、C与被告灵宝市XX第三村民小组承包人口分红款纠纷一案

发布者:张娜娜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7日 15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B、C与被告灵宝市XX承包人口分红款纠纷一案 原告C,女,2008年2月5日出生, 原告暨原告翟佳乐的法定代理人A,男,1978年8月13日出生,系原告A的父亲, 原告暨原告翟佳乐的法定代理人A,女,1978年5月4日出生,系原告A的母亲, 原告A、B的委托代理人C,1951年4月15日出生,系A的母亲, 原告A、B的委托代理人C,灵宝市148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灵宝市XX, 负责人A,组长,(缺席) 原告A、B、C与被告灵宝市XX(以下简称“西车村三组”)承包人口分红款纠纷一案,原告A、B于2012年2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23日在本院XX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暨原告A的法定代理人B、C的委托代理人D、E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XX三组负责人A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B、C诉称,原告A与原告B于2007年元月结婚,A系男到女家,同年三四月份,A的户口迁入被告组下,A与B于2008年2月5日生一女孩C,2011年以前,三原告享受该组村民待遇,被告按时发放三原告应得人口分配款,但被告却无故扣发三原告2011年度应得人口分配款,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三原告2011年度应得人口分配款1470元, 被告西车村三组在应诉时述称,三原告系被告村民,2011年以前正常分得人口分配款属实,2011年度,被告组民代表认为原告A的户口迁入被告名下时没有缴纳入本组户口费用,拒绝向三原告发放人口分配款,请求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原告A、B、C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原告A、B的身份证、结婚证,三原告的户籍登记、合作医疗本,A、B及父母和妹妹五口人的选民证,西车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三原告享有被告的村民资格;2、西车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两份,证明三原告2010年度前均参与被告的人口分配款的分配,2011年被告每人分款数额为490元, 被告XX三组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材料有:2012年2月29日调查被告负责人A制作的调查笔录一份, 由于被告缺席,无法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庭审中,原告对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材料无异议,经庭审审查,本院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和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材料客观真实,与案件事实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原告A系被告组民,原告A、原告B于2007年2月6日登记结婚,原告A系男到女家,于同年三四月份将其户口迁入被告组里,2007年,原告A即享有了被告XX三组的人口分配款,原告A、B于2008年2月5日生一女孩C,2008年、2009年和2010年,三原告均享有了被告XX三组的人口分配款,2011年,被告XX三组人均分配款为490元,三原告应分得1470元,被告组民代表以原告A的户口迁入被告西车村三组时没有缴纳入本组户口费用为由,拒绝给三原告发放人口分配款,引起诉讼,由于被告缺席,本案调解未能进行, 本院认为,三原告作为被告XX三组的组民,依法享有该组组民的一切权利,被告西车村三组以原告A的户口迁入被告组里时没有缴纳入本组户口费用为由,拒绝向三原告发放2011年度人口分配款,于法无据,故三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2011年度应得人口分配款147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灵宝市XX给付原告A、B和C2011年度应得人口分配款共计147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灵宝市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A 审判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D 附本案适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张娜娜律师,现执业于河南博颂律师事务所,办案谨慎,注意细节,善于沟通,责任心强,有着八年法院工作经历、八年律师工作经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博颂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120********54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侵权、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