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金融行政管理(金融)一审行政裁定书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豫7101行初4号
原告A,女,197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云梦县,现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才高街16号龙潭XX,
法定代表人A,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A,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A于2018年1月31日以在庭审质证、辩论程序,经被告当庭告知在其24号告知书中的第三项已针对本案的信息公开37号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为由,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A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长 A
审判员 邵X来
审判员 邓 焰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B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