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娜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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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盗窃一案

发布者:张娜娜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7日 28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盗窃一案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汤少刑初字第5号 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女,现年22岁,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22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汤阴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A,男,现年54岁,系被告人A之父,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汤检刑诉(2010)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A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B,翻译人员A、B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21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A到XX电脑门市盗窃现金1300元后离开,后被受害人A发觉并抓获,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21日下午16时多,被告人A到XX电脑门市盗窃现金1300元后离开,后被害人A发觉并抓获,案发后,赃款已追退, 另查明,被告人A系又聋又哑多重残疾人,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A的供述,证实其盗窃A电脑门市现金1300元的事实经过, 2、被害人A的陈述,证实2010年8月21日下午门市上没有顾客,我就到对面门市打牌,4点钟左右,A对我说我门市上有一个青年女子刚出来,我们就过去问那个女子想买啥,她不吭声,我就赶紧返回我的门市上,发现抽屉里的1300元现金没有了,我和A就赶紧找那个女子,把她拽到我的门市内,我见那个女子趁人不注意从她裤子兜里拿出一沓钱放在桌子上,用桌子上的那个上衣盖住了钱,随后派出所的民警就到了, 3、证人A、B、C的证言,均证实其和A在打牌时,A发现被盗了1300元现金以及将那个女子抓获并查获1300元现金的事实经过, 4、书证:被告人A的残疾人证及相关信息资料,证实被告人A系又聋又哑, 5、汤阴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被盗现金照片, 6、被告人A的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A系又聋又哑人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庭审过程中,被告人A认罪态度较好,且赃款已追退,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A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罚金限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XX, 审判长A 审判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O一O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D
张娜娜律师,现执业于河南博颂律师事务所,办案谨慎,注意细节,善于沟通,责任心强,有着八年法院工作经历、八年律师工作经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博颂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120********54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侵权、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