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娜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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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X与王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娜娜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22日 19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耿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73429.07元。2.判令被告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自2018年起,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购买住宅为由多次向原告陆续借款,并于2020年11月29日向被告出具两份《欠条》,确认借款总计278048元。另外产生的信用卡分期手续费、刷卡手续费、XX贷利息均由被告承担。经原告统计,截至2020年11月29日,总共产生未还的分期手续费、利息总计8190.11元。被告分别于2021年2月15日、2021年3月1日通过微信和银行转账8000元用于归还XX贷利息和手续费,截止2021年3月24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73429.07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王XX辩称,一、本案客观事实是,被告在2018年始因资金周转困难,经协商同意,原告分别于2018年2月和2018年7月将个人名下尾号2397浦发信用卡和5298平安信用卡共计资金109000元给被告使用,并协定在卡片使用中产生的分期手续费、刷卡费由被告承担,现两张信用卡已被原告挂失获得。其中在2018年至今,原告与被告发生多次资金往来交易,其中包括诉讼书上关于使用XX贷的问题,被告在每次资金周转完后,都会将款项打到原告个人借记卡上,因此,不存在使用XX贷的问题,此处与原告诉讼内容不符。二、被告没有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自2018年至今,被告一直履行还款义务,且从去年5月至今,被告共向原告尾号3458光大储蓄卡上及微信转账金额共计36370元,自签订欠条之日起,被告分别于2020年11月29日,2021年2月15日,2021年3月1日还款9000元,与原告在诉状中所述出不符。三、关于欠条约定金额的问题,被告在使用原告的资金过程中,使用资金范围限定在尾号2397浦发信用卡和5298平安信用卡上共计资金109000元,有关使用资金的统计,一直是原告在做,现对欠条约定金额提出异议。首先,欠条的签订是原告在2020年11月29日清晨带着家族亲戚1人来被告父亲家中商讨还款事情,当时被告不知道具体欠款金额,原告直接拿出2份欠条模板,让被告根据模板内容抄写并签字、按手印,对于欠条的约定金额及内容未与被告沟通,而且当时家中有尚未满半周岁的婴儿,审时度势之下,被告与原告签订了欠条协议。其次,欠条约定的金额与事实不符。综上所述,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原系男女朋友关系,自2018年初至2020年11月双方存在多笔经济往来。2020年11月29日,经双方算账,被告通过借用原告的信用卡、借呗、XX贷、现金等方式共欠原告款项278048元(其中,XX贷本金86650元,借呗本金14277元,平安信用卡40000元,浦发信用卡109000元,现金28121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两份欠条对所欠数额予以确认,该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但注明利息另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后,被告于2021年2月15日和2021年3月1日分别通过微信转账和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原告偿还欠款8000元。剩余欠款270048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偿还。现仍由原告向XX贷偿还利息。原告因此诉至本院。

另查明,原告提供的与被告的通话录音中,被告明确承认其欠原告款项,并表示愿意偿还。

本院认为,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70048元未予偿还,现仍由原告向XX贷偿还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其借款本金273429.07元及利息,本院支持270048元及利息,对多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辩称其不欠原告款项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其与原告之间的银行流水仅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多笔经济往来;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其向原告出具欠条的法律后果,且被告不能对其向原告出具借条的行为做出合理解释;而被告在与原告的通话录音中明确承认其欠原告款项,并表示愿意偿还。故被告的辩称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耿XX借款本金270048元及利息(利息以270048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1日起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耿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张娜娜律师,现执业于河南博颂律师事务所,办案谨慎,注意细节,善于沟通,责任心强,有着八年法院工作经历、八年律师工作经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博颂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120********54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侵权、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