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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保护令”知多少?

作者:李洋洋律师时间:2023年03月3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863次举报


引言:

近日,张家界一女子在社交平台发布视频称自己被丈夫割喉,伤口累计16.5厘米的事件引发社会热议。216日,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依据该女子的申请,发出了2023年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202331日,正值正式立法确立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七周年,笔者拟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相关问题作出梳理,以供陷于家庭暴力泥沼和关心家庭暴力问题的读者参考。

一、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什么?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的,防止暴力发生或再次发生的民事裁定书。

二、只有对身体的殴打等物理性伤害行为才能称为家庭暴力吗?

    不是。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冻饿、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对身体、精神实施侵害的行为均属于家庭暴力。

三、人身安全保护令必须当事人自己提出申请吗?

原则上需要当事人自己申请,特殊情况——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申请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可以代为申请。

四、人身安全保护令必须书面提出吗?

原则上应书面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五、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具备哪些条件?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

要提供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住所地、联系方式等基本身份信息。

(二)有具体的请求;

如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家属,禁止被申请人泄露申请人隐私,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地,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尽量收集并提供如下证据:当事人的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出警记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询问(讯问)笔录、伤情照片、就医记录,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伤情鉴定意见,被申请人出具的悔过书、保证书等。佐证发生了家庭暴力或者有遭受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

    六、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限各是多少?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七、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裁定不服怎么办?

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八、人身安全保护令由哪个部门执行?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九、只有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才能申请人身安全

保护令吗?

不是。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可以参照上述规定执行。202311日施行的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扩展,对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也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十、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必须同时提起离婚诉讼吗?

不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先提起

离婚诉讼或者其他诉讼,也不需要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一定期限内提起离婚等诉讼。

    十一、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有什么后果?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律师寄语:

家庭暴力只有零次和无数次。面对家庭暴力,我们无论作为受害者还是旁观者,都应该拒绝沉默,勇敢说不积极用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在非法的暴力面前,任何的沉默、忍受和旁观,就是纵容和参与。让崇尚文明、反对暴力成为人民群众自觉行动的指南,真正使文明、和谐的家庭文化植根于每个家庭之中,以千千万万家庭的和谐文明支撑起全社会的良好风尚。


李洋洋,贵州贵达(贵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副主任,贵州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副主任,专业精湛,勤勉尽职。获得...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黔南
  • 执业单位:贵州贵达(贵定)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22720********2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职务犯罪、毒品犯罪、经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