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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角诈骗和盗窃罪的区分

作者:李洋洋律师时间:2022年05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93次举报


三角诈骗是指在诈骗罪中,存在受骗人与被害人不是同一人的现象。 


三角诈骗与盗窃的区别在于:盗窃是违反被害人的意志,诈骗是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如果不存在被害人处分财产的事实,则不构成诈骗罪。受骗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处分(交付)财产。受骗人虽然产生了认识错误,但并未因此而处分财产的,行为人的行为则不成立诈骗罪。


总结三角诈骗与盗窃罪的区分: 

看受骗者是否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

如果有,成立诈骗罪;如果没有,成立盗窃罪。


注意:诉讼诈骗属于三角诈骗,又触犯虚假诉讼罪的,属于想象竞合,则一重罪论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网络

李洋洋,贵州贵达(贵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副主任,贵州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副主任,专业精湛,勤勉尽职。获得...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黔南
  • 执业单位:贵州贵达(贵定)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22720********2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职务犯罪、毒品犯罪、经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