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与被告小丽因感情不和在2019年离婚,婚生子小李随李某共同生活。不过在他们婚姻存续期间,小丽所在的村庄被纳入了征收范围,其父亲签字认购置换了三幢楼房。
原告诉称三幢置换楼房现已交付,原告父子系被置换人,应享有房屋份额,但涉案房屋均被小丽及其家人占有,遂请求法院予以分割房产。承办法官认为该案属于共有物分割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03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原、被告本是夫妻,现由于双方离婚,原告李某对共有物丧失了共有的基础,有理由对共有物进行分割。
于是承办法官多次到拆迁办调取拆迁置换楼房的相关证据通过证据厘清案件事实计算出各当事人按政策应享有的面积
随后承办法官积极开展调解工作,向双方释法明理,最终取得良好效果,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三所案涉拆迁房产均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付原告父子房屋折价款40万元。
没过多久在法庭的见证下被告小丽以现金的方式一次性履行了给付义务
问
是否只有离婚了才能提起共有物分割呢?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仅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时(即离婚时),一方才享有分割请求权。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了例外,夫妻虽未离婚,但若出现重大理由: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这时夫妻一方可享有分割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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