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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赵清燕律师代理广告服务合同纠纷案,为客户成功追回7.3万元损失

发布者:赵清燕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25日 29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核心
本案为一起典型的广告服务合同纠纷,代理律师通过精准质证、驳斥对方单方变更合同履行标准的主张,最终帮客户追回未履行服务的广告费及损失赔偿共计7.3万元。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某厨具公司与某广告公司签订广告服务合同,约定支付9.8万元购买10个广告套餐,内容包括:在20条公交线路的车辆屏幕上每天播放30次广告(每次15秒),以及在地铁1、2、3、5号线站内屏幕上每天播放17次广告(每次15秒),合同期为一年。

但合同履行过程中,广告公司未按约定完整播放广告:公交广告仅部分期间播放,地铁广告频次不达标且多次中断。广告公司还单方面提出将未播放的公交广告转为地铁7、9、11号线播放,但未提供充分履行证据。厨具公司多次要求对方提供播放记录未果,遂委托赵清燕律师提起诉讼。

律师办案经过
赵清燕律师接案后,围绕合同履行真实性展开核心攻坚:

1. 精准质证广告公司“已履约”主张:针对广告公司二审提交的第三方《播出证明》,律师指出其仅为单方证据,无法证明实际播放频次、覆盖范围符合合同约定的“20条线路全部车辆、每天30次”标准;

2. 锁定地铁广告履约瑕疵:结合法院调取的播放记录,证明地铁广告存在播放频次降低、中间断播等问题,未达到合同约定;

3. 驳斥单方变更合同行为:强调广告公司未经协商擅自变更公交广告为地铁广告,且新方案播放频次(每天8次)远低于原约定(每天30次),构成违约。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采纳律师意见,认定广告公司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判决:

1. 广告公司退还部分广告服务款6.8万元;

2. 赔偿客户损失5000元;

3. 案件受理费由广告公司承担大部分。

客户核心权益得到保障,合计追回7.3万元。

案例意义

1. 广告服务合同履约标准需明确:对于“播放次数”“覆盖范围”等核心条款,应约定可量化的检验标准,避免对方以“部分履行”逃避责任;

2. 单方变更合同无效:服务方不得未经协商单方面降低服务标准,否则需承担违约责任;

3. 电子证据链的关键作用:聊天记录、支付凭证等电子证据成为认定合同履行情况的重要依据,日常需注意留存沟通记录。

本案为中小企业应对广告服务违约提供了维权范本,彰显律师在复杂合同纠纷中通过证据攻坚实现客户利益最大化的专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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