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在涉及多个作品、诉讼标的总额高达30万元的系列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中,被告方面临在原告所在地应诉的不便与潜在风险。代理律师凭借对互联网侵权案件管辖规则的深刻理解,成功提出管辖权异议,将共计20起案件全部移送至对客户更为便利的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在程序阶段即为客户赢得战略主动。
案件核心:系列侵权诉讼的管辖之争
原告某影视集团发现其多个节目作品在被告K公司运营的“K网”上被未经授权播放,遂在其所在地深圳市的基层法院提起20起诉讼,每案索赔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5万元,系列案件总标的达30万元。对被告而言,前往外地应诉一系列案件将带来显著的差旅成本、时间耗费与诉讼不便。
律师策略:紧扣专门规定,锁定有利管辖
接受被告K公司委托后,代理律师赵清燕及其团队并未立即应对实体侵权指控,而是首先精准审视了诉讼的“战场”——管辖法院是否正确。赵律师团队迅速制定了以程序优先的核心策略,即提出管辖权异议,力争将案件移送至被告住所地有专门管辖权的法院。
援引特别法规:赵律师明确指出,本案属于“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应优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一特别规定,而非一般的侵权管辖原则。
定位专门法院:赵律师进一步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特定类型的互联网侵权一审案件。被告住所地位于北京市,理应由北京互联网法院管辖。
否定侵权结果地:针对原告可能在本地起诉的依据(即侵权结果发生地),赵律师依据上述司法解释,有力主张此类案件不宜简单地以“侵权结果发生地”来确定管辖,从而动摇了受诉法院管辖权的根基。
案件结果:异议成立,全案移送
法院经审查,完全采纳了被告律师的法律意见。裁定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的服务器或住所位于深圳法院辖区。根据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管辖的特别规定以及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的相关规定,深圳市该区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最终,法院裁定将20起案件全部移送至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
本案是律师通过精准把握程序规则,为客户争取诉讼便利与程序利益的典范。在系列案件实体审理开始前,律师便:
成功改变诉讼主场,为客户避免了赴外地应对批量诉讼的沉重负担。
将案件引入更专业的审判轨道,由熟悉互联网纠纷的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可能使案件审理更专业、高效。
展现了程序策略的重大价值,为后续可能的实体答辩或和解争取了有利位置和主动权。
此裁定体现了专业律师在处理复杂知识产权纠纷时,不仅关注实体权利,更能从全局出发,善用程序工具,为客户构建最有利的诉讼格局,有效管控法律风险与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