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标的: 46万余元(含加盟费、投资款、利息及律师费)
关键词: 特许经营|合同性质认定|股东连带责任|私户公用|二审维持
【案情简介】
2019年,黄某与某美容公司签订《特许加盟合同》,支付加盟费19.8万元及店铺投资款27.2万元,加盟该公司美容项目。后因经营不善、店铺关闭,黄某认为公司存在虚假宣传、违规从事医疗美容、财务管理混乱等问题,遂委托赵清燕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款项,并要求公司股东谢某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与律师价值】
本案核心难点在于:合同性质如何认定——是特许经营还是普通投资合作?股东个人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赵清燕律师围绕案件核心问题,精准锁定法律依据,提出以下代理思路:
合同性质认定为特许经营:虽对方以深圳国际仲裁院裁决书主张合同为“投资加盟”,但律师紧扣《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从“经营资源许可、统一经营模式、收取特许经营费”三个维度论证,法院最终认定案涉合同兼具合作招商与特许经营性质,适用特许经营相关法律规范。
股东谢某因财产混同承担连带责任:公司长期使用谢某个人账户收支经营款项,且未建立规范会计账薄,无法区分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律师据此主张适用《公司法》第二十条“法人人格否认”规则,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一审、二审法院均采纳该观点,认定谢某应与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对方提交证据被逐一驳斥:针对对方提交的审计报告、另案判决、仲裁裁决等证据,律师逐一指出其证明力不足、与本案事实不符,成功排除对己方不利的证据影响。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令解除合同,公司返还黄某加盟费19.8万元、投资款25.2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律师费1.5万元;股东谢某对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法院全面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律师通过准确界定合同性质、深度挖掘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的事实,成功突破了“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常规屏障,让违规使用个人账户收款的股东承担了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充分体现了律师在处理特许经营纠纷中,善于综合运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公司法》等多维度法律工具,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专业能力。
赵清燕律师提示: 加盟投资前应审慎核实特许人的经营资质、商标权属、财务状况等信息。若特许人使用股东个人账户收款、财务管理混乱,可能构成财产混同,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涉及多重法律关系,建议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