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清燕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03日 63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黄X是一家工业润滑油厂的经营者,有次接到了一个叫做陈X的客人的电话订货,并送货至某电子厂的经营场所,货款26260元,陈X先用支票支付了12000,其余的到时候再付。结果,后面黄X到银行支票被退票,陈X虽然承诺了会支付货款,但是却迟迟一直不付,找对方所在的厂,更是拒不承认有这个交易,无奈,黄X只好找到赵清燕律师寻求帮助。
【办案经过】
赵律师接受委托后,协助黄X起诉至法院,并收集提交了如下证据:①工商银行支票、退票理由书及证明等;②送货单,③银行流水;④微信聊天记录及电话录音。
【裁判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626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2626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元,由被告陈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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