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标的: 21万余元
关键词: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微信对账|损失赔偿|二审改判
【案情简介】
2018年,蔡某与温某签订《钢板桩施工合同》,约定蔡某为温某承接的某市政工程提供钢板桩施工服务。合同签订后,蔡某依约完成施工,但因工程量未达预期、工期延误、部分钢管丢失等问题,双方就结算金额产生争议。温某在支付部分款项后,剩余21万余元迟迟未付。蔡某遂委托赵清燕律师提起诉讼,要求温某支付剩余工程款、超期费、运输补偿费及钢管损失等款项,并要求相关总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与律师价值】
本案核心难点在于:施工合同因承包人无资质而无效,如何主张工程款及损失?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结算依据?
赵清燕律师全面梳理证据,重点运用微信聊天记录还原事实,提出以下代理思路:
合同无效不影响工程款结算权: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合同虽无效,但工程已实际交付的,承包人有权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价款。
微信聊天记录形成有效结算合意:温某在微信中对蔡某发送的结算明细未提异议,仅询问“超期费能不能适当减一点”,该行为构成对结算金额的默示认可。法院据此认定双方已完成结算,温某应支付剩余款项。
超期费、运输补偿费、钢管损失均属合理主张:超期费有合同约定及现场记录为证;运输补偿费源于温某未兑现“不低于2000米工程量”的口头承诺,造成蔡某成本损失;钢管丢失则按合同约定应由温某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支持了上述费用的主张。
利息计算范围据理力争:一审判决将所有款项均计付利息,二审中对方就此上诉。律师虽未上诉,但二审法院最终将利息计算基数调整为工程款部分,损失赔偿部分不计利息,体现了法院对款项性质的精细区分。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令温某支付工程款及各项费用共计214792元及相应利息。二审法院维持了款项总额,但对利息计算范围作出调整,仅以工程款部分(162712元)计息。案件最终为当事人追回核心款项,维权取得实质成果。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建设工程分包纠纷,律师通过精准梳理微信聊天记录、施工记录等电子证据,成功证明双方已达成结算合意,突破了“合同无效即无法主张权利”的认知误区。案件充分体现了律师在建设工程纠纷中,善于运用电子证据、准确区分款项性质、合理主张损失赔偿的专业能力。
赵清燕律师提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便因资质问题无效,承包方仍有权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施工过程中的微信对账、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是证明结算金额的关键依据,应妥善保存。对于超期费、材料损失等费用,如有合同约定或事实依据,亦可一并主张,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