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标的: 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共计近百万元
关键词: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债务加入|股东连带责任|二审维持原判
【案情简介】
2017年,苏某与某商贸公司签订《股权投资协议》,约定苏某投入110万元,参与某医疗美容项目,并按固定比例获取年化收益,第一年15%、第二年18%、第三年20%,提前30天通知即可退回本金。协议由公司大股东陈某签字确认,款项却转入其配偶高某个人账户。此后,陈某陆续通过个人账户向苏某支付“收益”并返还部分本金,其中一笔50万元转账备注“借款本金还款”。后因剩余款项未付清,苏某委托赵清燕律师提起诉讼,要求陈某、高某及公司共同返还本金及利息。
【争议焦点与律师价值】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案涉款项究竟是“股权投资”还是“民间借贷”?股东陈某是否应与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赵清燕律师精准把握案件本质,围绕“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司法认定标准,全面梳理协议约定、款项流向、还款备注、催收过程等关键证据,重点论证:
固定收益+保本退出:协议明确约定固定回报率,苏某不承担经营风险,符合借贷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
陈某实际参与债务履行:陈某作为控股股东,不仅签署协议、指定收款账户,还以个人账户持续还本付息,并在转账中明确备注“借款本金还款”,构成债务加入;
夫妻共同经营与财产混同:陈某与高某共同控制公司,款项进入高某个人账户,进一步强化了二人应承担连带责任的事实基础。
一审法院采纳赵清燕律师代理意见,认定案涉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判令陈某与公司共同偿还本金60万元及利息。陈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案件,律师通过深入剖析合同内容、资金流向及履行行为,成功还原法律关系的真实面貌。尤其在公司股东以个人账户收款、还款并明确备注“借款”的情况下,律师精准运用“债务加入”规则,将股东个人责任与公司责任有效绑定,最大限度保障了债权人合法权益。
赵清燕律师提示: 在投资类纠纷中,合同名称并非决定性因素,关键在于权利义务安排是否具备“保本保收益”的借贷特征。股东以个人行为介入公司债务履行,可能构成债务加入,需与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