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是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由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赵清燕律师代理原告东莞某建筑公司,向被告深圳某工程建设公司主张拖欠的工程款、钢板桩超期租金及设备赔偿款。在被告缺席审理的情况下,赵清燕律师通过完整的证据链和精准的法律论证,成功为当事人追回工程款41,352元及钢板桩赔偿款1,375,920元,总计超过140万元,充分维护了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务分包协议书》,约定原告为被告承建的某温泉综合体装修工程提供钢板桩打拔施工。原告按约完成392支钢板桩的施打工作,工程款合计181,352元,被告仅支付14万元,尚欠41,352元。协议约定钢板桩使用期限为30天,超期按每日8元/吨计付租金。然而,由于被告项目停工,原告的钢板桩被长期滞留于施工现场超过一年,无法取回,造成重大损失。
在赵清燕律师的代理下,原告向法院提出多项诉讼请求:支付拖欠工程款及利息、支付钢板桩超期租金、赔偿钢板桩损失、支付违约金,并要求建设单位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赵清燕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劳务分包协议书、对账明细表、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施工照片等完整证据材料,清晰证明了合同关系、施工事实、欠款金额以及钢板桩长期滞留的客观情况。针对被告缺席的情况,她确保每一项诉请都有充分的证据支撑。
法院经审理后,全面采纳了赵清燕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认定,被告未按约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应支付工程款41,352元及相应利息。对于钢板桩问题,考虑到工地长期停工、复工时间不确定,原告主张的钢板桩赔偿具有合理性,法院支持被告一次性赔偿钢板价款1,375,920元,被告无须再按月支付超期租金,涉案钢板桩也无须返还。对于违约金请求,法院认为合同条款是针对原告违约情形设定的,被告逾期付款未约定违约金,故未予支持。对于建设单位连带责任请求,因原告未能证明建设单位欠付工程款,亦未获支持。
本案充分体现了赵清燕律师在建设工程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她通过精准梳理合同约定、完整固定证据材料、合理设计诉讼请求,在被告缺席的不利情况下,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工程款及设备赔偿款共计140余万元。这一结果有效化解了施工企业因项目停工导致的设备积压风险,最大限度挽回了当事人的经济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