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是一起历经多次诉讼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由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赵清燕律师担任上诉人张某的诉讼代理人。案件涉及45万元款项性质的认定、还款条件是否成就、利息起算时间等多个争议焦点,历经一审、二审,最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确认借款关系成立,支持本金及相应利息。
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3年间,张某与赵某签订《代持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张某为赵某名下某合伙企业3%出资份额垫付45万元本金,赵某在资本市场退出后取得的投资收益应优先偿还该垫付本金。后张某通过多笔转账共计向赵某支付90万元,其中45万元即为本案争议款项。此后,赵某投资的目标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张某多次主张还款未果,遂提起诉讼。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案涉45万元究竟是借款还是投资款?赵某主张该款项属投资性质,还款条件尚未成就;张某则主张系借款,应即时返还。在赵清燕律师的代理下,张某一方从多个维度构建论证体系。她指出,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垫付本金”及“优先偿还”的表述,符合借款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要件,张某不享有投资收益,仅保留本金返还请求权,与委托代持关系中委托人享有投资权益的法律性质存在本质差异。同时,另案生效判决已认定双方对该45万元并无代持意思表示,款项性质为借款关系。
关于还款条件,赵清燕律师主张,目标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持股平台的投资目的已无法实现,继续以“未退出资本市场”为由拒绝还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还款条件应当视为已经成就。
关于利息问题,虽然法院最终未支持张某主张的自2016年起算利息的请求,但赵清燕律师通过充分举证和论证,使法院认定双方对款项性质长期存在争议,直至另案生效判决才最终明确权利义务关系,故利息自一审开庭之日起算。这一结果既维护了当事人的核心利益,也体现了法院对复杂历史交易的审慎处理。
最终,二审法院全面采纳了赵清燕律师关于借款关系定性的核心观点,判决赵某向张某偿付借款本金45万元及相应利息。本案充分体现了赵清燕律师在处理复杂民商事纠纷中的专业能力,她通过精准把握法律关系定性、深入挖掘证据材料、有效利用生效裁判文书,在历经多年诉讼后,成功为当事人维护了45万元本金的合法权益,展现了律师在疑难案件中的关键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