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XX(原审原告)想买一辆货车跑运输。2018年7月,他与自称是“某汽车销售公司”销售员的XX(被告一)签订了一份《购销协议书》,约定总车款27.3万元,XX先支付了13万元。合同约定45天交车,但XX却一再拖延。
期间,XX多次写下《保证书》、《欠条》和《承诺书》,不断承诺新的交车日期,甚至保证逾期一天赔1000元。其中一张《欠条》上,还盖有“XX公司”(化名,被告二)的印章。然而,直到约定的最后期限,XX也没见到车的影子。更糟的是,XX后来发现,合同上所谓的“某汽车销售公司”根本不存在,XX也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抓获。XX无奈,只得起诉要求退钱赔钱。
二、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XX与XX之间形成的是车辆代购关系。XX收款后,不仅未能交车,其本人也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导致合同事实上无法继续履行。对于盖有XX公司印章的《欠条》,虽然该公司辩称不知情、是XX私自盖章,但法院认为,当时XX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行为足以使XX相信公司同意担责。
三、律师观点(赵律师代理XX方)
赵律师在庭审中代表XX提出:
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XX长期逾期不交车,且已因诈骗被刑事羁押,客观上丧失了履行合同的能力,XX有权解除合同。
应当返还全部购车款及利息:XX未履行主要合同义务,收取的13万元购车款应予返还,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
应当赔偿经营损失:XX购车是为了运营营利,因XX违约导致车辆无法投入运营,造成了可预期的利益损失。XX自己在《承诺书》中承诺的“一天1000元”违约金,可作为损失计算的重要参照。
XX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该公司在《欠条》上盖章,属于对XX债务的加入,构成了法律上的“债的加入”,应与XX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四、法院判决
法院最终支持了XX(赵律师)的大部分诉求:
解除合同:判决解除XX与XX之间的车辆代购协议。
返还购车款:XX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XX返还13万元购车款,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
赔偿损失:参照XX自己承诺的标准,酌定其赔偿XX从2019年2月20日至起诉之日共31天的损失,共计31000元。
公司承担连带责任:XX公司对上述XX的还款及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至于该公司与XX内部的印章纠纷,可另行解决,但不影响其对XX承担责任。
驳回其他诉求:因与另一被告“宝安XX公司”无直接合同关系,法院未支持要求其担责的诉求。
案例警示:
交易对象要核实:签订合同前,务必核实签约方的真实身份和公司主体资格,警惕使用“不存在公司”名义签约的情况。
公司公章管理至关重要:公司应对公章、合同章等进行严格管理。法定代表人或有权限人员使用公章对外作出的承诺,很可能使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不能以“内部不知情”为由对抗善意相对人。
“债的加入”意味着共担责任:第三方在借条、承诺函等文件上盖章或签字同意承担责任,法律上可能被认定为“债的加入”,需要与原债务人一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风险极大。
及时维权并固定证据:遇到对方一再违约,应及时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权。对方出具的各类承诺书、保证函、欠条等都是重要的索赔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