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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特许加盟纠纷律师推荐--美容“合伙”还是特许加盟?股东私户收款被判决赔钱

发布者:赵清燕律师 时间:2025年12月05日 43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2018年9月,L(原审原告)与“XX公司”(原审被告)签订了一份《特许加盟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投资开设一家美容店,L投资约27万元。合作初期,L曾收到少量分红,但不久后店铺便出现亏损,并于2020年停业。

L认为,XX公司存在虚假宣传、违规开展医疗美容项目、财务管理混乱(尤其使用股东W的个人账户收取公司营业款)等问题,构成根本违约。因此,L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全部投资款,并由公司及股东W承担连带责任。

二、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合同虽约定分红比例,但本质上符合特许经营的特征,属于特许经营合同。XX公司未能提供合规的经营资源,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公司长期通过股东W的个人银行账户收支款项,构成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判决XX公司返还投资款,股东W承担连带责任。

XX公司W不服,提起上诉,辩称合同仅为普通投资合作、亏损因疫情不可抗力导致,W仅为普通股东,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三、律师观点(赵律师代理L方)

赵律师在二审中据理力争:

合同实质是特许经营:合同约定公司授权品牌、统一管理、收取高额加盟费,完全符合特许经营的核心特征,并非简单的投资合作。

公司存在严重违约与违规:不仅未能提供成熟经营模式,更在无资质情况下开展医疗美容服务,违反强制性规定,构成根本违约。

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严重混同W长期使用个人账户收取公司大量营业款项,公司财务制度缺失,公私账户不分,资金流向不明,已严重损害公司独立人格和债权人利益。

仲裁裁决与另案判决不具参考性:对方提交的其他案件裁决或判决,与本案事实存在差异,且法律适用可能不当,不能作为推翻本案事实认定的依据。


四、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最终认定:

涉案合同兼具合作与特许经营性质,XX公司未履行特许人应尽的合规经营与信息披露义务,L有权解除合同。

XX公司使用股东W个人账户作为公司经营账户,且未能提供规范的会计账簿和凭证,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已构成财产混同。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XX公司须向L返还加盟费及投资款,股东W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启示:投资者签订加盟合同时,应重点关注对方是否拥有合法经营资源、资质及规范的财务体系。对于公司经营者而言,务必建立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严格区分公司账户与股东个人账户,避免因“公私不分”而引发人格混同,导致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重大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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