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F公司”(申请执行人)与“S公司”(被执行人)因服务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后者支付欠款。但因该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被迫“终结本次执行”。
为追回欠款,申请执行人委托赵律师向法院提出申请:追加该公司两名股东“Y”(认缴100万)和“G”(认缴400万)为案件被执行人,要求他们在未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二、律师观点
赵律师主张:
两名股东认缴出资后,长期未实缴一分钱,属于“XX头股东”;
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应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决定出资计划,但二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损害债权人利益;
公司年报连续三年显示实缴出资为0,且未公示2022年报告,足以对股东出资情况产生合理怀疑。
三、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查认定:
公司确实无财产清偿债务,执行程序已终结;
两名股东认缴出资后,始终未实缴,且未能提供任何出资证明;
公司章程中关于“根据经营需要决定出资”的约定不明确,股东不能无限期拖延出资,损害债权人利益;
申请人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股东未出资,举证责任转移至股东,而股东未答辩、未举证。
四、法院判决
法院裁定支持申请执行人请求:
追加股东“Y”为被执行人,在100万元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追加股东“G”为被执行人,在400万元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案例启示
认缴≠不缴:股东认缴资本后若不实际出资,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在认缴范围内承担责任;
XX壳公司有风险:利用公司逃避债务的时代已过去,股东“躺平”也可能被追责;
执行阶段可追股东:即使公司无财产,符合条件的股东仍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