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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借钱给公司不还,高额违约金法院支持吗?--赵律师助力当事人拿回本金110万及逾期利息、违约金等

发布者:赵清燕律师 时间:2025年11月24日 68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LH投资公司的股东,持股11%。2015年,公司为开发某城市综合体项目,向股东募集资金。L与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110万元,期限为1+1年,最高不超过2年年利率12%,每半年付息一次。协议中还约定,若公司未按时还款,每天按应付款项的千分之一加收滞纳金。

L于2015年7月20日通过银行转账将110万元借给公司,公司出具了收款收据。起初公司支付了部分利息,但从2017年1月1日起停止支付,借款到期后也未归还本金。L多次催收无果,遂委托赵律师将公司告上法庭。


二、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确认以下事实:

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真实有效,形成合法借贷关系。

L已按约定出借110万元,公司未按期还本付息,构成违约。

公司对借款本金无异议,但对利息和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有争议。


三、律师观点(赵律师代理原告)

赵律师提出:

公司应偿还借款本金110万元;

公司应支付截至2019年5月31日的利息31.9万元;

公司应支付违约金约79.9万元,因公司长期拖欠,严重违反协议;

所有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

律师强调,协议中约定的利息和违约金均属双方自愿,公司应依约履行。


四、法院判决

法院最终判决如下:

公司偿还本金110万元

支付借期内利息72,690.41元(2017年1月1日至7月20日);

支付逾期利息和违约金491,835.62元(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7年7月21日至2019年5月31日,后续计至实际清偿日);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即超出年利率24%部分的利息和违约金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分担,原告负担6,044元,被告负担18,500元。


案例启示

本案明确了:即使合同中约定了高额违约金,法院仍会依法将其与利息合并计算,总额不得超过年利率24%的上限。企业和个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注意利率与违约金的设定,避免因超出法定上限而无法获得全额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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