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2021年,L(原审原告)将“M”及其股东Z告上法庭,要求返还11万元“投资款”及利息。
2018年12月,L与M签订《收益权转让协议》,约定她出资11万元,享有某门店10%的“净利润分红”,公司承诺投资期满后回购收益权。然而,从2019年10月起,公司停止支付分红,到期后也未归还本金。L认为这实为借贷,遂委托赵律师起诉,要求还本付息,并由股东Z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确认以下事实: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L不参与经营、不承担风险,只固定收取“分红”,符合借款特征;
本金与利息明确:公司收到11万元,前期按约支付了三个月分红共8497元,年化利率约10%;
股东账户用于收款:Z虽用个人账户收款,但系公司股东会授权,不构成个人与公司财产混同;
利息计算合法:借期内未付利息和逾期利息均按年利率10%计算,未超过法定上限。
律师观点
赵律师作为L的代理律师,主张:
M以“投资分红”为名收取款项,实质是民间借贷,应还本付息;
股东Z用个人账户收款,造成财产混同,应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逾期不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M归还L11万元本金,并支付截至2021年9月的利息2.2万元,此后继续按年利率10%计息至付清之日。驳回了要求股东Z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
案例启示:
凡是“不担风险、只收固定回报”的投资,法律上可能被认定为借贷;
用个人账户收公司款项存在风险,但若有公司授权且用途清晰,未必构成财产混同;
签订合同时务必明确法律关系,避免“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引发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