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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14.2万余元及利息

发布者:赵清燕律师 时间:2025年11月13日 152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XX”是一名挖机施工队的负责人,2019年4月经人介绍,从一名叫“L”的包工头手中承接了某水生态建设项目的部分工程。双方约定按月结算,工程结束后结清款项。

XX完成施工后,与L结算确认工程款为25.7万余元,但L仅支付了部分款项,剩余14.2万余元一直未付。XX了解到,该工程是由“XX集团”总承包,后转包给“深圳XX公司”,L又从“深圳XX公司”手中分包得来。

XX多次催讨无果,便将L、XX集团、深圳XX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连带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

二、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

L与XX之间的分包合同因双方均无施工资质,属于违法分包,合同无效;

但XX已完成施工并结算,有权参照合同要求L支付工程款;

XX集团虽为总承包方,但与XX无直接合同关系,且未明确表示愿为L的债务“兜底”,因此不承担连带责任;

深圳XX公司曾通过其员工“张X”出具《承诺书》,表示若L确认欠款并委托付款,其愿代为支付。法院认为该承诺构成“债务加入”,且条件已成就,故深圳XX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三、律师观点

赵律师主张:

XX集团作为总承包方,将工程违法分包给无资质的公司和个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深圳XX公司出具承诺书,属于自愿加入债务,应履行代付义务;

三被告共同构成拖欠工程款的责任主体,应连带清偿。

四、法院判决

L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XX工程款14.2万余元及利息;

深圳XX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XX集团不承担责任;

驳回XX对XX集团的诉讼请求。

总结

本案揭示了建设工程中常见的“层层转包、责任不清”问题。法院虽认定合同无效,但保护了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明确了:总包方不必然担责,而自愿“债务加入”的公司则难逃法律责任。小包工头维权成功,关键在证据链完整、责任主体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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