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19 年,L经人介绍找到B,让B负责广州市南沙区某个项目的挖掘机施工,双方提前说好的工程款计算方式。
B分两次完成了施工:第一次是 2019 年 1 月 9 日到 5 月 4 日,第二次是 2019 年 11 月 21 日到 2020 年 1 月 7 日。工程结束后,两人在 2020 年 1 月通过微信对账,L明确确认:第一次施工的工程款 + 挖机租金是 12.8 万元,第二次是 7.25 万元,总共要给B 20.05 万元。
可对账后,L却没按约定给钱。B多次催要,L只陆续付了 7 万元(2020 年 1 月 24 日付了 5 万,之前还付过 2 万),剩下的 13.05 万元一直拖着不给。2022 年 6 月 23 日,B让赵律师发了律师函给L,L于6 月 24 日签收了,却还是没还钱。无奈之下,B在赵律师协助下起诉L,要求还 13.05 万元工程款,再加上拖欠期间的利息。
办案经过
赵律师接受委托后,梳理了以下证据提交:
施工确认单:两次施工都有书面确认单,第一次的确认单有L员工 “林XX”(化名)2019 年 5 月 4 日签字,第二次有L员工 “Z”2020 年 1 月 7 日签字,能证明B确实完成了施工;
公证微信记录:B和L的微信聊天记录做了公证 —— 里面有L发的项目位置、自己的身份证照片,还明确和B对账、讨论结算单,能直接证明L确认工程款总额;
付款凭证:银行卡流水显示L 2020 年 1 月 24 日付了 5 万元,B也当庭承认L之前还付过 2 万,能算出未付款金额;
催收证据:律师函、快递单和送达记录,证明B发过催收函,L已经签收却没回应。
法院审查后认为,这些证据足够扎实,能确定B说的 “L欠 13.05 万元” 是真实的。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求,被告 10 日内还钱 + 付利息
法院审理采纳了赵律师的观点,因为L缺席,依法做了 “缺席判决”,判决结果如下:
1.L在判决生效后 10 天内,给B付工程款 13.05 万元;
2.L付利息:以 13.05 万元为基数,从 2020 年 1 月 23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算,直到把钱全部还清;
3.如果L没在规定时间内给钱,还要按《民事诉讼法》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简单说就是 “拖得越久,要多付的利息越多”);
4.案件诉讼费 1594.5 元(已经减半收取),全部由L承担。
